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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運輸假煙司機
2022-06-02 16: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偽劣產品。
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
二是明知是偽劣產品而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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