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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后離職證明什么時候開?
2022-04-01 17:48
一、辭職后離職證明什么時候開?
離職證明必須依據每個企業的業務辦理步驟來明確,一般是當日就可以開出去的,最晚不遲于員工辭職后十五天。
在員工明確提出離職之后,離職流程申請辦理結束前,公司單位務必依據《勞動合同法》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最遲不能超過十五日。公司單位對已取消或是停止的勞動合同書的文字,最少儲存二年歸檔。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公司單位理應在消除或是終止合同時出示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證實,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申請辦理檔案資料和社保關聯遷移辦理手續。
員工應當彼此承諾,申請辦理工作交接。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相關要求理應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在受理工作交接時付款。
公司單位對已取消或是停止的勞動合同書的文字,最少儲存二年歸檔。
二、不動離職證明會有什么風險性?
離職證明的法律原意是公司單位消除或勞動合同解除的一項附隨義務:不屬于合同書內容,但法律法規合同書被告方務必執行。
對企業來講:離職證明是對公司單位和員工中間結束勞務關系的確立直接證據,是對別的公司單位和時代的公示公告。
對辭職員工來講:離職證明是遷移個人社保和領取失業金的證實和必需原材料。若因公司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辭職員工損害的,員工有權利規定企業賠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要求: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未向員工出示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書面形式證實,由工作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
給員工導致危害的,理應承當承擔責任。
如今許多公司單位都規定應聘者帶來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進而來證實員工的上一份工作中是不是真正。與此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明確應聘者和其上一家企業不會有雇傭關系或是是勞動合同糾紛的證實,假如此刻員工拿不出來離職證明得話,在所難免讓自已處在應聘求職的處于被動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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