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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是不是創立勞務關系
2022-02-09 17:24
一、實習期是不是創立勞務關系
實習期歸屬于勞務關系,實習期是宣布勞動合同書的一部分。
《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動合同書僅訂立實習期的,試用期不創立,該限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書。就是指員工與用人公司中間建立勞務關系,確立彼此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書。簽訂和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遵循公平自行、協商一致的標準,不可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勞動合同書依規簽訂即具備法律法規約束,被告方務必執行勞動合同書要求的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要求,勞動合同書是職工與用人企業中間建立勞務關系,確立彼此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書。
二、實習期繳納社保嗎
必須交納,公司單位和員工參與社保是法律規定的責任,自然也包含實習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要求:“社會保險基金依照保險類型明確自有資金,逐漸推行社會統籌。公司單位和員工務必依規參與社保,交納社會保險金。”從勞動合同法此條的要求,可以明確只需創建了勞務關系就應該依規參與社保,交納社會保險金。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的通知》第3條之要求,實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換句話說,實習期一樣歸屬于勞務關系的續存期內,因而,實習期內公司單位也理應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
員工和公司單位創建勞務關系,公司單位應該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人員機構申請辦理處理社保備案。未處理社保變更登記的,由社保經辦人員機構核準其理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公司單位依規繳納個人社保與實習期無直接的關聯。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公司單位應該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人員機構申請辦理處理社保備案。未處理社保變更登記的,由社保經辦人員機構核準其理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
自行加入社保的無雇傭的個體戶、未在公司單位參與社保的非全日制日制從業者及其別的靈活就業,理應向社保經辦人員機構申請辦理處理社保備案。
依照我國社會保障現行政策,員工在新員工入職第一天起,公司單位就有所為其繳交各類個人社保的責任,無論是否在實習期。試用期包含在限期中,換句話說,實習期一樣歸屬于勞務關系的續存期內,因而,實習期內公司單位也理應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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