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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員有什么樣的程序流程?
2021-12-29 15:51
一、公司裁員有什么樣的程序流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必須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是裁掉不夠二十人但占企業員工數量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向公會或是整體員工表明狀況,征求公會或是員工的建議后,裁減人員計劃方案緯向工作行政機關匯報,可以裁減人員”,從該條文要求看裁人務必合乎下列程序流程:
(1)總數規定:裁減人員需做到二十人以上或是裁掉不夠二十人但占企業員工數量百分之十以上才可運行裁人程序流程,低于該總數的,理應只可以依照終止勞動合同解決;
(2)提早表明:公司單位應當提早三十日向公會或是整體員工表明狀況,征求公會或是員工的建議,留意既可以向公會表明狀況,還可以向整體員工表明狀況,公司單位可以挑選;
(3)匯報程序流程:裁減人員計劃方案應向工作行政機關匯報,留意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工作部門準許后才可裁人,只需執行匯報程序流程就可以了。此案中公司裁員總數做到50人,合乎了總數規定,提早30日通告了公會得到公會允許,且向衛生行政部門匯報了,因而裁人程序流程基本上符合規定。
二、什么工作人員不可以裁
依據勞動法的要求,公司在裁人時“老、弱、病、殘”員工不可裁掉:
(1)從業觸碰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員工未開展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是疑是職業危害患者在確診或是密切接觸期內的;(病)
(2)在本企業患職業危害以及因工因工并被確定損失或是部份因公負傷的;(殘)
(3)生病或 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期限內的;(病)
(4)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弱)
(5)在本企業持續工作中滿十五年,且距年齡不夠五年的;(老)
假如公司單位裁人時私自裁掉以上工作人員,將遭遇犯罪終止勞動合同的風險性。
企業在開展裁人主題活動的情況下,也需要留意這時非是全部的員工可以任憑自身裁掉的,《勞動合同法》中就裁人的范疇做出了限定,在其中明文規定了一些人不是可以被縮減的。此外,針對被裁的員工,也須要融合其具體的工作中年紀來付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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