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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企業索取薪水必須什么直接證據,無端欠薪的不良影響
2021-12-03 16:38
一、向企業索取薪水必須什么直接證據?
(1)勞動仲裁聯合會的裁決書;
(2)關于勞動仲裁聯合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到日期的證實;
(3)彼此所簽署的勞動合同書或別的有關雇工的證實;
(4)工作中起始日期的證實;
(5)出勤成員名單;
(6)出勤工作人員勞動者日數及勞動所得工資額的證實;
(7)托欠勞務報酬實際金額的直接證據;
(8)別的直接證據。
二、無端欠薪的不良影響有什么?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公司單位有以下損害職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者行政機關勒令其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并可以勒令其繳納賠償費:(1)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2)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勞的;(3)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4)終止勞動合同后,未按照此方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可以看得出,無端托欠員工工資,出資方要付款欠薪、賠償金(25%欠薪額),必需時需要付款賠償費(但是以導致實際的危害為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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