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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期內公司是不是能夠延遲時間派發績效工資
2021-11-08 16:46
一,肺炎疫情期內公司是不是能夠延遲時間派發績效工資?
肺炎疫情期內公司是能夠延遲時間派發績效工資,根據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因肺炎疫情危害公司沒法按時派發業績考核資產的,能夠與員工商議延遲時間派發,但延遲時間期內不可以少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
二,年終獎金的要求
年終獎金做為用人公司鼓勵員工的形式之一,現行標準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規定用人公司務必在年末付款員工年終獎金。依據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要求,“職工薪酬就是指各企業在一定階段內立即付款給本企業全部員工的勞務報酬總金額”,該要求提及了“生產制造獎”。針對生產制造獎的范疇,《〈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要求,“生產制造獎包含超產獎,質量獎,安全性(重大事故)獎,考評各類經濟數據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金(工作分紅)等”。這兒雖然有談及“年終獎金”,但僅是有關職工薪酬的計算方式,對于的是員工能否得到的所有勞務報酬,有益于數據分析罷了,并沒有明文規定用人公司務必派發,怎樣派發年終獎金。
實踐活動中,年終獎金是不是派發,派發標準,派發金額等均與用人公司的經濟效益有關,基本上由用人公司根據管理制度決策,或是勞動合同書承諾。對年終獎發放時已辭職員工能否領到上本年度年終獎金的難題,可分二種狀況分辨:
勞動合同書沒有承諾或企業管理制度沒有明文規定的狀況
在既沒有勞動合同書承諾,都沒有有關管理制度對年終獎金做出要求的情形下,假如辭職員工上年度工作滿一年,則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薪水分派理應遵循按需分配標準,推行同酬”的要求,其徹底具有參加年終績效考評,領到年終獎金的標準。用人公司僅以年終獎發放時員工已辭職而回絕付款加班費的,有悖同酬的標準。此案,姚某提起訴訟某信息科技企業申訴成功,就是這類狀況。姚某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書中,沒有有關年終獎金的一些承諾,該公司的管理制度都沒有對這類狀況做出要求,工作仲裁和人民法院均依照同酬標準適用了高某的要求。
在日常生活之中,如今大伙兒針對自身的人體安全性全是特別的關心的,例如如今肺炎疫情多發期就必須家居來開展觀查,不能夠隨便的行走,因此這段時間之中很有可能有一些企業財務都沒有工作,造成薪水獎勵金不可以派發,能夠了解,也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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